律師,我因為酒駕被判刑6個月,執行科檢察官不准我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怎麼辦?下列文章試著從法律規定及實務分析之
https://ajaylawyer.wordpress.com/2022/06/22/%e5%8f%b0%e5%8d%97%e5%be%8b%e5%b8%ab-%e8%a8%b1%e5%8d%9a%e5%82%91%e5%be%8b%e5%b8%ab-%e4%b8%8d%e5%be%97%e6%98%93%e7%a7%91%e7%bd%b0%e9%87%91%e6%80%8e%e9%ba%bc%e8%be%a6%ef%bc%9f/
實務上會從檢察官是否給予受刑人表示有無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並依照該案件具體情形,考量犯罪所造成法秩序等公益之危害大小、施以自由刑避免受刑人再犯之效果高低等因素,審酌得否准予易科罰金,也就是說關於自由刑一般預防(維持法秩序)與特別預防(有效矯治受刑人使其回歸社會)目的之衡平裁量做審視。
編號3.4之裁定兩件均是酒駕聲請易科罰金遭拒,進而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案件,可以看出法院會就受刑人該案事發的時點,距離前幾次酒駕時間遠近、是否有造成他人傷亡等等情形考量,而並非僅僅審酌受刑人的家中經濟生活況狀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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