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圖片與案件無關)
律師,常聽說有民眾因為忘記之前開的支票已交給他人,去銀行辦理該張支票掛失止付後,對方去提示支票遭退票,接著就接到警察的製作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的筆錄通知,請問什麼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下列文章試著從法律規定及實務分析之
https://ajaylawyer.wordpress.com/2022/05/25
代結論
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是以明知所告事實為虛偽,仍向犯罪偵查機關提出刑事告訴。又由上述編號2.4.之判決可知,實務上會從被告之供述、證人(如票據持有人、票據債權人)的證述,以及被告後續就票據債權處理方式,審視被告是否有藉由掛失方式,減免其支付義務等等面向認定被告有無誣告之故意。而編號3.之判決看出法院就被告在警局製作筆錄的紀錄,考量其學歷,及在銀行填寫支票掛失止付之定型化內容是否疏於詳閱瞭解等情況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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