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簡單說明之。
法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民法第187條第1、2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1.由上述法條可知附帶民事訴訟就是因為犯罪導致受損的人,在刑事案件程序中『附帶』地向犯罪的對方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2.民法第187條第1項有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犯罪侵害了他人的權利時,其法定代理人無法證明自己監督並未疏懈或者已經很努力地給予相當的監督,但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侵害時,法定代理人仍應負賠償責任。
3.依上可知,提出的對象有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所以除了未成年的被告以外,未成年人的父母可能須負擔起民法第187條第1項的法定代理人責任。
所以收到檢察官寄來的起訴書後,可請教律師,討論是否能對對方及雙親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賠償喔!歡迎來電062512036、0906541685指定許博傑律師相約討論~~~
參考司法院網頁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49-2646-134d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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