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胖傑律師看了一部日劇
當中夫妻離婚
談到所養的狗狗離婚後要跟誰?
代結論
1.關於上述問題,由上述連結文章中判決可知,似乎法院將寵物當成財產權的一種,如果不法行為讓寵物受到傷亡,在符合侵權行為要件下,會就寵物品種價格依其種類、外貌、年齡等而定出一個賠償數額。
2.而基於飼主與寵物間關係所生之情感遭受侵害,考量立法者既慮及對身分法益之保障不宜太過寬泛,所以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所以無法飼主無法主張因其寵物過世而受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請求。目前觀察下來,寵物法律上並無與父、母、子、女或配偶等同視之。
以上,供民眾參考,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盡相同,歡迎來電向指定許博傑律師相約付費諮詢 0906541685;06251203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